全国土地日·云新闻特别策划丨云南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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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第三十三个全国土地(tǔdì)日
“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yánshǒu)耕地红线”
2024年,云南(yúnnán)修订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强化土地管理制度,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tūpò)、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最严格(yángé)的耕地保护制度和(hé)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lìyòng),进一步增强法治保障。
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最严格(yángé)的(de)耕地保护制度,《条例》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
强化落实政府(zhèngfǔ)耕地(gēngdì)保护责任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目标。《条例》要求各级(gèjí)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
细化耕地(gēngdì)占补(zhànbǔ)(zhànbǔ)平衡制度,强化耕地用途管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kōngjiānguīhuà)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提高耕地质量。
强化永久(yǒngjiǔ)基本农田(jīběnnóngtián)的特殊保护。《条例》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划定落实耕地(gēngdì)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zhànyòng)或者改变用途,并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条例》设专章规定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多规合一”提供(tígōng)法治保障(bǎozhàng)。
明确构建我省地方“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wèi)深化“多规(duōguī)合一”改革,落实国家(guójiā)构建“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条例(tiáolì)》明确规定我省全域覆盖、城乡一体(yītǐ)的地方四级(省级、州市级、县级、乡镇级)三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规范国土(guótǔ)空间规划管理各个环节。《条例》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管等(děng)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规定要(yào)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nóngyè)、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并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和刚性约束作用。
严格国土空间规划(kōngjiānguīhuà)实施监督。《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的(de)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hé)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此外,还突出了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jìnxíng)监督。
云南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突出“防(fáng)新增、去存量、控风险”总体思路,将严格(yángé)落实(luòshí)《条例》相关要求,确保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深入强化土壤污染(tǔrǎngwūrǎn)源头防控。云南省(yúnnánshěng)持续(chíxù)深化实施农用地(nóngyòngdì)土壤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组织开展全省耕地周边历史遗留矿区固体废物排查整治。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名录,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有效管控建设(jiànshè)用地土壤污染风险(fēngxiǎn)。云南省着力建立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jiānguǎn)机制,及时信息共享(gòngxiǎng),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联合评审,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在(zài)土地要素保障方面,《条例》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并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一些措施(cuòshī)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围绕“三个(sāngè)定位”,土地要素(tǔdìyàosù)保障更加坚实。《条例》紧紧围绕(jǐnjǐnwéirào)“三个定位”,在国土空间规划引领(yǐnlǐng)上,科学有序(yǒuxù)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条例》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盘活(pánhuó)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
创新保障方式,土地要素保障更加有力。《条例》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促进(cùjìn)、规范建设(jiànshè)用地使用权流转,搭建城乡统一(tǒngyī)的(de)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建立有形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并增强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推进乡村振兴,土地要素保障形式多样。《条例(tiáolì)》规定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支持依法(yīfǎ)合规利用农村集体闲置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条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zǔzhī)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zháijīdì)和闲置住宅。
《条例》对保障(bǎozhàng)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作出了规定:
明确宅基地申请基本要求(yāoqiú)。《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le)规定。第五十四条(dìwǔshísìtiáo)对我省(wǒshěng)每户申请宅基地建设的面积标准进行了统一明确,并规定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
明晰宅基地(zháijīdì)申请审批(shěnpī)流程。《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宅基地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的(de)流程进行了明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对农村村民(cūnmín)申请宅基地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深化农村土地(nóngcūntǔdì)制度改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de)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云南将通过(tōngguò)实施《条例》
为中国式现代化(xiàndàihuà)云南篇章
提供更加坚实的(de)资源支撑
云(yún)南日报-云新闻出品
资料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wǎng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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